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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帖时间:2024-05-03 18:29:58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讯 “我养你小 ,名山你养我老。区法”赡养老人是院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亦是理起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。然而,赡养名山区一位97岁高龄的纠纷老人养育一儿三女,却因养老问题向名山区法院求助 。名山
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,区法该案中陈甲、院审陈乙、理起陈丁作为原告子女 ,赡养理应承担法定的纠纷赡养义务。兰某因原来是名山老人的女婿,其对原告不存在法定的区法赡养义务 。同时综合考虑被告陈甲、院审陈乙 、陈丁的收入来源、年龄及身体状况 ,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确定各自承担费用份额 。
最终,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/6、1/2 、1/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,与母亲共同生活,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,可不用支付赡养费。法官表示,在法律规定上,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,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,配偶也没有直接继承对方老人遗产的权利 。该案中因陈丙去世,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,也就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。
法律规定每一位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,即子女间的赡养责任是平均分配的 ,但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、经济条件不同 ,完全的平均也不利于维护人们的正常生活稳定,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 ,义务责任分配比例通常由传统习惯约束,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 ,应当根据各子女的生活 、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。
名山区法院
记者 李晓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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